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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来源: 作者:杨开丙 发布时间:2007-10-31  

2. 颜色和方式

图1所示标识建议使用绿色(C:85,M:31,Y:83,K:20),图2所示标识建议使用橙色(C:0,M:75,Y:99,K:0)。如果电子信息产品颜色与图标标识的推荐颜色相近使其显得不够清晰,或图标标志的颜色影响产品的整体美观,也可以使用其它适当的醒目颜色,其中模塑的可以与制品颜色相同。

3. 标识规格

生产者或进口者应根据电子信息产品及部件的大小选择适宜规格的标识,其最小面积不得小于5mm×5mm。

4. 标识要求

1). 可选择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法;

2). 用图1标识时,可以在产品上直接标识,也可以在说明书中注明;

3). 用图2标识时,对最大表面积小于5×103mm2的产品,或形状不规则(如表面积大但细长的线缆)可以不在产品上标识,而在说明书中注明。其它产品必须在产品上标识。

5. 环保使用期限标识

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应选择图2标识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对保证产品在环保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条件、配套件特别标识等给予详细说明。其中,标识中间的数字应为被标识产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单位为年。产品的生产日期即为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简介

《检测方法》是为了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而制定的,它针对的主要是在国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及其部件。该标准的内容与IEC62321标准内容基本一致,经过多家知名实验室的试验验证与研究,证明是可行和可靠的。只要是在电子信息产品以及其构成材料方面使用,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和国际实验室的管理标准进行,就可以获得准确的结果。

该检测标准增加了规范性附录《有害物质检测过程中的机械拆分制样方法》,而IEC标准规定的是数据性附录,且没有严格规范拆分的目标与细节,需用户自行规定或判断。与IEC标准相比,《检测方法》的内容进行了精简和合并,章节减少为八章。至于与SN标准相比,SN标准内容上更简单些,结构上也不同,该《检测方法》包括了所有相关方法的内容,而SN标准则分为几个标准,且主要是用于检验检疫系统进出口检测使用。
 
需要关注的是,IEC 62321标准的CDV版本在各国投票表决的时候被否决,2006年11月8~10在北京召开的IEC/TC111 WG3工作组第四次会议讨论了CDV稿被否决的原因及来自各代表团的评论与意见,主要集中在GCMS测试PBB与PBDE的方法与六价铬的测试方法。并一致决定一起努力再推进IEC62321的起草完善工作,否决了将其降格为TS(技术规范)或PAS(可公开的规范)进行表决的可能性。会议分别对各章节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并决定进一步开展六价铬检测方法的研究,主要由UL实验室与中国赛宝实验室来完成,继续GCMS检测PBB与PBDE方法的研究,删除IEC关于拆分的附录A,尽快完成关于拆分制样的PAS文件。争取07年三月份的泰国第五次会议完成2CDV,最终该标准的正式出台时间预计要到2008年初。

因此,对于内外销均涉及的业内厂商,应时刻关注相关标准的最新动向,以免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标准不一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简介

《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这是《管理办法》有别于欧盟RoHS指令的控制方式。欧盟RoHS与《管理办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欧盟RoHS先限制所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再附设豁免条款(例如对十溴二苯醚的豁免),而中国只将部分产品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予以限制,并实行3C认证,未列入“目录”的产品不受限制。

确定列入“目录”产品的标准是:当确认某类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已经实现产品的替代或有毒有害材料替代,或已经确认替代难以实现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标准,对相关行业来说已经实现了“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则该类产品将被列入“目录”中。因此,可以说《管理办法》本身并不会对行业产生太大影响,真正产生实质影响的将是“管理目录”和相关的“限量要求”等。

综述

《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销售和进口过程中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行为,但不适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行为。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违反《管理办法》的,由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处罚。如有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提升至新的高度,也标志着我国把控制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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